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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試析古物與古籍於當今社會作用議題〉

 

        如從「文化資產領域」討論古物與古籍的社會作用,筆者欲將焦點放在「文化資產」與「歷史」兩門學科關注面向之不同,因在上述兩門學科裡,古代文物與書籍皆可被列為研究材料,但研究方向的歧異卻可能使同一文物被賦予相異的價值。在陳翼漢2004年一文裡,即撰述歷史學與文化資產學的差異,說明兩者雖皆以「過去」為奠基,然而前者在於關心過去「發生事件」的全貌,後者在於關注「物」的保存,故,對史學家而言「文物」的保存非必要,可對文化資產評估者而言,「文物」卻是研究重點,而核心價值在於「保存」。[1]

 

        當理解古代文物於兩學門之間可能有的差異,回歸本文主旨,在當今社會中,古物與古籍如何作用於社會?既然歷史學講究「事件」的全觀,「古籍」中史料的紀錄相對重要,所以從「歷史學」角度來分析古籍的社會作用,在於提供我們對「過去」一種宏觀的理解,「古物」如能提供歷史事件的相關資訊,則亦是具有此等歷史事件紀錄的功能。而由「文化資產學」角度來分析,「古物」與「古籍」皆可被列為文化資產[2],依循立法宗旨[3]具備有活化社會的功能,總體來說,「古物」與「古籍」於社會除了提供歷史見證的作用,重點還兼備激化與增深文化涵養的作用,藉由「保存」與「利用」,不禁使現代與過去連結,還促成文化層面的多元與厚實。

 

 

參考出處:

 

陳翼漢,2004,〈歷史與文化資產之於「過去」〉,《博物館學季刊》18(2): 79-94

 

行政會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,2011302點閱。http://www.cca.gov.tw/law.do?method=find&id=30



[1] 陳翼漢,2004,〈歷史與文化資產之於「過去」〉,《博物館學季刊》18(2): 79-94

[2]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第三條之第六:「古物:指各時代、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。」

[3]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第一條:「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,充實國民精神生活,發揚多元文化,特制定本法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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